罗桂勇律师亲办案例
云X高管涉嫌挪用10亿元公款案
来源:罗桂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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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云X贪腐窝案”中继三高管邹XX余XX汪XX宣判后,云南XX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陈XX又被受到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的指控。在挪用公款罪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高达7.6亿元。据了解,这是建国以来云南省最大的一起挪用公款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在XX公司准备非公开发行股之际,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郑XX和云南XX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郑XX与陈XX共谋,以“贸易融资”的方式帮助XX公司XX公司解决认购资金的问题,以及为XX公司其他经营活动拆借资金1.9亿元。郑XX表示,愿意以XX公司所持有的股作质押,郑XX许诺将XX公司认购股的一半利润分给陈XX。事后,郑XX将商议的情况告诉了XX公司副总经理戴XX。

2007年2月5日,在郑XX的安排下,按照陈XX与郑XX郑XX商议的“贸易融资”形式正式开始操作,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铜精矿供需合同。

XX公司签发给XX公司的10亿元汇到期后,XX公司于2007年8月2日8月6日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归还了10亿元。被XX公司XX公司用于购买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资金7.6亿元,于2007年9月10月间归还了XX公司。

公诉人称,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陈XX为赤峰XX铜业有限公司融资,先后3次收受XX公司董事长张某送的250万元。陈XX在收取这些“好处费”时,都不会亲自出面,而是通过其妹妹或者妹夫“代劳”。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对陈XX郑XX戴XX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陈XX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0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陈XX的辩护人,我所律师表示,陈XX挪用公款罪名不能成立,因为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律师称,本案当中的支付方式是远期汇,依托基础是一种商业信誉付款承诺,而不是资金现金的流动,而据流转过程当中并没有云南铜业的资金参与流转。并且签发的时候是据,贴现的时候是据,不存在资金的流转问题,也就不存在挪用。并且据贴现的环节是持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和无云X关。汇持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贴现使用这笔钱,要看其是否愿意支付贴现的成本,从本质上讲这是其经营决策的权利,与他人无关,他人不得干涉。作为云南铜业,虽然开出10亿元远期汇,但在到期日之前并不依据合同向XX公司支付任何现金,也就不可能有一分钱的现金资金从云X账面上被划走。

律师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据流转均发生在法人单位之间,虽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归个人使用”,但是以陈XX的职权是不可能一个人就可以完成10亿元的据支付行为的。在云X所有的贸易融资过程中,都是多部门多位领导参与的。

就公诉机关指控陈XX构成受贿罪时,律师说:“陈XX2008年1月就将所收到的250万元还给赤峰XX铜业公司了,而且在还钱时还支付了10万元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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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桂勇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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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桂勇
  • 执业律所:
    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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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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